制定村组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与工作报酬挂钩衔接办法
2020-12-31 20:16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孟津县在推动以案促改向村(社区)组延伸过程中,强化建章立制,结合《政务处分法》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有关规定,制定《孟津县村组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与工作报酬挂钩衔接办法》,着力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工作报酬挂钩衔接的对象是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领取固定性补助的村聘用的村务管理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及从事组务管理的人员。

二是细化追究方式。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将追究方式进一步细化。组织处理包括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免职(依法罢免)等处理;党纪处分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三是界定衔接档次。村组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一次性扣除工作报酬50元;村组干部被停职检查的,停职期间停发工作报酬;村组干部被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或取消当选资格的,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工作报酬;村组干部受到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的,一次性扣除工作报酬100元;村组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记大过的,一次性扣除工作报酬200元;村组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若撤销其部分党内职务,一次性扣除工作报酬300元,在处分决定作出的次月按确定的党内职务重新明确其工作报酬;若撤销其全部党内职务的,在撤职处分决定作出的次月停发工作报酬;村组干部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作出的次月停发工作报酬。

四是严格制度执行。镇纪委根据村组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况,报镇党委、政府予以实施,并监督镇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执行。县纪委、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今年8月该制度执行以来,孟津县共有49名村组干部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被停发工作报酬3人,扣发工作报酬3650元。(孟津县纪委监委 陈卫丽)


责任编辑: 洛阳市纪委监察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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