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4-09-02 11:38 来源: 市纪委

洛纪发〔2014〕8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党委、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
现将《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局
2014年5月28日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破除庸俗陋习,崇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重点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的程序:
(一)市管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3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见附件),同时作出廉政承诺。其中,县(市)区四大班子以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廉政办备案。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其他市管干部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向本地纪(工)委(纪检组)备案。操办事宜之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时,将操办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报备,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前款,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三)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由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581”廉政账户)。
(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五条 操办生日、满月、寿诞、升学、参军、乔迁等喜庆事宜参照执行,不准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同时还要加强对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操办或参与婚丧嫁娶活动的提醒和约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落实本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通过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市纪委举报电话:0379-63934980,举报信箱:lylzbgs@163.com)。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廉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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