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纪发〔2013〕1号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廉洁从业,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规范、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告知和廉洁自律承诺及跟踪监督制度是指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廉政风险告知书,向参建单位发放廉洁自律告知书,告知单位根据告知内容,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内部监督,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廉洁自律承诺,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等相关参建单位。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告知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制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发改委)在下达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廉政风险告知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并发送廉洁自律教育材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以下有关事项:
(一)在党组(党委)会上对《廉政风险告知书》、《廉洁自律承诺书》全文公开宣读;
(二)发放廉洁自律教育材料,进行廉政学习;
(三)组织排查廉政风险;
(四)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及时公开《廉政风险告知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
(六)《廉政风险告知书回执单》和排查廉政风险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反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告知内容,排查廉政风险,排查廉政风险情况以党组(党委)名义形成书面报告,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廉政风险告知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存在工程项目档案并通过网站、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与投标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单位发放《廉洁自律告知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负责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发送工程建设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进行廉洁自律告知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告知事项,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市直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实施工程建设招标发包时要告知投标单位将《廉洁自律告知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列入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的相关参建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兑现作出的承诺,并定期向受理承诺的部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在办理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手续及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实施等环节履行廉洁自律承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其履行承诺情况一并整体验收,必要时可按属地原则,委托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违反廉洁自律承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不良行为认定,作出限制及禁止市场准入等处罚。有关案件线索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廉政风险告知和廉洁自律承诺及跟踪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建设工程建设廉洁自律承诺暨教育监督暂行办法》(洛纪文〔2010〕54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告知书(样式)
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告知书(样式)
3.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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