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试行)
2009-02-27 00:00 来源: 洛阳廉政网
第一条 根据《中共洛阳市纪委洛阳市监察局关于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纪委成立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由主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分管常委为副主任,成员由市纪委审理室人员担任。根据考评的范围和时间,成立若干检查组。成员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人员及各县(市)区纪委审理室主任等专职审理人员担任,组长由考评委确定。
第三条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目标考评分为三大项,基础分为150分。其中:
㈠ 案件质量考评(100分);
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考评(20分);
㈢ 审理工作综合考评(30分)。
具体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制定。
第四条 考评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考评,具体时间由考评委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五条 考评程序
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自纠。
根据考评委的统一要求,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列考评项目,组织开展对上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自查、自评、自纠。主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检查:
㈠ 案件质量检查。
该项检查主要通过阅卷进行,由各单位案件审理室按照案件质量检查项目,对上年度审结案件,逐案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并对案件进行自评。
案件自评分为三个等级:
⑴ 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纪及适用条规恰当,程序合法,行文规范,手续完备的案件,评为合格。
⑵ 基本合格。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在处理或适用条规上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畸轻畸重,有关文书、材料及手续、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轻微问题的案件,评为基本合格。
⑶ 不合格。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件,评为不合格。
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该项检查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抽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年度处分人员逐人逐项进行检查。
审理工作综合检查由考评委组织检查组进行,各单位按照《中共洛阳市纪委洛阳市监察局关于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试行) 》的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各单位的自查结束后,应对自查情况进行自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纠,并写出《自评报告》报考评委。《自评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⑴ 案件质量检查情况:上年度结案数,合格案件数,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的情况;检查的措施,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纠正情况,改进措施等。
⑵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情况:上年度处分人员数,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数,处分决定未送达本人、未宣布或未及时宣布的情况,应降工资、降级、撤职未办理降工资、降级、撤职手续的情况,应给予组织处理未作处理的情况,年度考核应受影响未影响的情况,处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装入本人档案的情况;是否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检查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纠正情况,改进措施等。
第二阶段:考评委组织检查。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自纠的基础上,考评委对各单位上年度案件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主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检查:
㈠ 案件质量检查。
该项检查由考评委组织案件质量检查组,采取抽查方式,集中进行。根据市纪委案件管理室统计的各单位审结案件的数量,按照5%的比例,确定检查各单位案件的数量(最少为5个案件);按照不同类别确定检查案件的名单;各单位按照名单将案卷送到市纪委审理室;检查组按照案件质量检查项目,逐案检查并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最后,由检查组将各单位案件质量检查的情况汇总上报。
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该项检查由考评委组织检查组,到被检单位进行抽查。
㈢审理工作综合检查。
该项检查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一并进行。
第三阶段:集中评议、反馈整改、总结通报。
㈠ 集中评议。各项检查结束后,考评委组织各检查组,用2—3天时间进行集中评议。
㈡ 反馈整改。集中评议结束后,考评委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对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问题和不足要求所在单位找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各单位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
㈢ 总结通报。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委向市纪委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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