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宜阳县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2021-11-25 17:20 来源: 宜阳县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和私家车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分为一般公务车辆和执纪审查车辆。本制度所称私家车,是指机关职工个人所有车辆和停放在机关院内的私人车辆。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一般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与公务车辆相对固定,负责车辆的维修与保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进行协调派用。

第六条 严格实行派车审批制度,各室(部)人员用车必须到办公室填写《宜阳县公务用车派车单》(派车单上必须注明:用车人、事由、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出车公里数、行车时间),先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后,经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办公室管车人员审核登记后,方可派车。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必须及时交还车辆,并报告车辆状况。

第七条 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无派车单一律不准出车,擅自出车或改变派车地点路线,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维修单》,经管车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的,需补填维修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维修后,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九条 在县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单》,按程序呈报审批。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管车人员和分管副书记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规范驾驶。

 

第三章 执纪审查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纪审查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由分管常委(委员)负责。分管常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协调派用,安排车辆的维修与保养。执纪审查车辆不配备专职司机,驾车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照。按规定,县城城区以内不派车。

第十二条 执纪审查车原则上只供县内办案使用,不准出县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出境的,须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批准后,方可出境。

第十三条 各室(部)用车需到主管常委(委员)处领取并填写《宜阳县纪委监察委公车派车单》(派车单上必须注明:用车室部、用车人、事由、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出车公里数、行车时间),经主管常委(委员)签字批准,方可派车。派车单一式三份,一份底根由常委(委员)保存,一份交财务处登记,一份到办公室办理公差登记后随车留存。

第十四条 机关各室(部)使用执纪审查车辆前,须提前向分管车辆的常委(委员)汇报车辆使用的目标、出行的时间和地点及随行人员,并填写《宜阳县纪委监委执纪办案车辆登记台账》。各常委(委员)每周需对台账进行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机关各室(部)使用执纪审查车辆时,每天收车后,停放在县纪委监委机关院内接受后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执纪审查车每车一张加油卡,原则上每月充值一次,车辆之间严禁相互借用加油卡,每次加油均需主管常委(委员)审批,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执纪审查车使用中发生故障,需向常委(委员)汇报,常委(委员)向主管副书记汇报,批准后方可进行定点维修。

第十八条 用车室(部)必须保持所用车辆整洁干净。

 

第四章 用车纪律

第十九条 驾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所有公务用车运行使用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违章和交通事故等相关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固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正常上班期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派出车辆返回后,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乘车最高领导要向管车人员或分管常委(委员)说明情况后,可停放在临时办案点,必须确保车辆安全。严禁将案件材料放置于无人的车上,确保资料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人须严格遵守委机关各项工作纪律,严禁出现公车私用、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严禁搭乘与非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搭乘其他人员,车上最高领导须向分管常委(委员)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乘载,并确保所有乘车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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