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发扬“打铁必须自身硬”精神,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县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遵循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强化预防、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做到“六个带头”:
(一)带头加强党性锻炼。要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带头严守纪法底线。要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二)带头倡导诚实守信。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品行端正、光明磊落,诚实正直、信守承诺,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四)带头建设清廉家风。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传承家庭美德、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和睦家庭、邻里团结,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
(五)带头弘扬清风正气。要自觉弘扬优良传统,树立崇尚节俭、绿色低碳、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旗帜鲜明反对铺张浪费、相互攀比。
(六)带头纯洁人际交往。要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构建纯洁向上的工作圈、朋友圈。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做到“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公共场合发表、传播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泄露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严禁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或超越“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经商人员交往过密。
(四)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六)严禁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名义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拉关系、托人情、打招呼,或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
(七)严禁违反规定谈论涉密事项,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过问案情、说情干预,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八)严禁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或发生不讲诚信、恶意欠贷、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酒驾醉驾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九)严禁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区域管理规定等违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第七条 监督管理措施:
(一)报告个人事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向组织和领导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并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
(二)强化党内监督。将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党内生活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凡被谈话、函询的,必须在生活会上作出专题说明。
(三)加强内部监督。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内部监督工作范围,通过个别座谈、督查暗访或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谈心谈话。坚持每半年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协作区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谈、部门(单位)负责人与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谈,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开展廉洁家访。每半年开展一次家庭走访活动,发挥纪检监察干部家属监督作用,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困难。
(六)注重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广泛接受监督。
(七)实施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情况。
第八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出“提醒通知书”,早提醒、早纠正、早预防;对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所属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教育、不提醒、监督不力,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问题的,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方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