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1.上班签到制度由值班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共同执行。办公室每月底将干部职工出勤、休假、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考勤统计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于次月3日前向机关全体干部公布。
2.机关干部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并签到,未按规定签到的,为迟到;无签到记录又无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3.签到结束后,由当天值班人员交值班领导在考勤情况表上签字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和留存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
4.机关干部职工因故需要临时请假不能签到的,须向所在室(部)负责人请假,室(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请假人需于当日补办请假手续,交办公室留存。
请销假制度
1.年休假。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符合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在年初可向办公室提出休假计划,载明休假时间、休假天数等,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休假中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可按节假日天数顺延。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以及休病假的,当年仍可享受休假。休假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休假者应写出休假申请,由室(部)负责人、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分别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委领导年休假,需经书记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2.事(病)假。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班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应书面写出请假条办理正式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当时请假的,应在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事后未补办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室(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室(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常委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委领导1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由书记批准。事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因病请假,须有洛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按请假手续审批,病假的天数不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干部职工的父母患病住院,需陪护照料的,本人可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陪护期内视同病假。
3.因公外出视为正常出勤,但需写出书面说明,由室(部)负责人、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4.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准予3天婚假;均达到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婚假7天。
5.产假。已婚妇女准予产假180天,男方准予护理假1个月。
6.丧假。机关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
7.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者,婚假、产假、丧假不抵算当年休假时间。机关干部职工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一律交办公室登记、保存备查。
处罚规定
1.机关干部职工未按规定签到1次的,通报批评并扣除1天精神文明奖(20元);旷工1次的,通报批评并扣除1个月精神文明奖(600元)。
2.当年年休假(或事假抵算年休假)休完之后,确需再请事假的,可给予5天假期。之外仍需请事假的,1天以上10天以下,扣除1个月精神文明奖;10天以上20天以下,扣除2个月精神文明奖;20天以上30天以下,扣除3个月精神文明奖。
3.年休假、事(病)假、婚假、产假和丧假期满应及时到岗并销假,每逾期1天通报批评并扣除1个月精神文明奖。逾期不归15天以上,由办公室报委机关领导班子会研究后交干部监督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