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西工区纪委内部管理制度
2020-11-06 19:14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

  

 

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1

二、学习制度………………………………………………………2

三、印章管理制度……………………………………………………4

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7

五、财务管理制度…………………………………………………10

六、会议制度………………………………………………………15

七、请示报告制度…………………………………………………16

八、卫生保洁制度…………………………………………………17

九、公文办理制度…………………………………………………18

十、办公用品领取制度……………………………………………19

十一、文印制度……………………………………………………20

 

 

 

 

 

西工区纪委监规范性

管理制度汇编

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第一条 签到考勤区纪委监机关全体人员(含借、聘用人员)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前进行指纹签到。因公、因私不能按时签到,室主任(含)以下同志,要提前分管常委报告;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提前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西工区纪委监委”微信工作平台中向委办公室报备或电话进行报备

第二条 请销假、外出报备。1、工作日期间,因私半天以内临时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各部室负责人(含)以下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常委报告;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委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外出。

2、因案件、检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外出的,各部室负责人(含)以下同志,要向分管常委报告;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通过微信工作平台向委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3、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工作, 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须提前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各部室负责人(含)以下同志须提前向分管常委报告,同时向委办公室报备。

4、因私需请假(含公休、因病)的,区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需由本人提前履行请假手续,3天(含)以内的经主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需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向委办公室报备。遇突发或紧急事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及时向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报告,并向委办公室报备,事毕完善相关手续。

5、请假或外出期间,提前安排好工作移交,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6、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须在2天内向委办公室销假。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的,部室负责人(含)以下需分别向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报告,班子成员需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到岗后需完善相关手续。 

二、学习制度 

第一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需要。

 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深入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及时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落实区委和区纪委常委会临时要求的学习内容,着重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知识和纪检监察系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新规定、新要求。

第三条 年初由组织部负责汇总整理年度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印发全区纪检监察干部。

 学习方式是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适时开展测试测验,定期撰写心得体会,巩固学习成果。

1集中学习。周集中学习,每周一上午8:30—9:00为周集中学习时间,当次学习结束后确定下一次学习内容,由委办公室通知领学人,领学人一般确定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特殊情况下由常委(委员)领学。年度集中培训,每年安排一至二次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集中培训,由组织部和宣传部牵头组织。

2、分散自学。按照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分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头开展自学

3交流研讨。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学习进度,适时开展交流研讨活动,以座谈会、辩论会、分组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研讨由委主要领导建议主题,各部室前期准备和安排人员,组织部负责会场安排和后勤保障。

4知识测试。将知识测试贯穿于学习始终,结合阶段性主要学习内容,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知识测试,将成绩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范畴。

5撰写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每名纪检监察干部每季度结合学习重点撰写1篇心得体会,委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理论文章,由纪委宣传部负责督促落实、择优刊发

第四条 集中学习由组织部组织实施,负责学习通知、会场布置、印制学习资料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组织部负责,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分管副书记批准。组织部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全体参学干部要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第六条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三、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种类及适用

1、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以下印章(名称):

1)中国共产党洛阳市西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洛阳市西工区监察委员会

3)中共洛阳市西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4)洛阳市西工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5洛阳市西工区纪委监委廉政教育管理中心

(6)中共洛阳市西工区纪委监察委总支部委员会

(7)洛阳市西工区纪委监察委工会委员会

(8)洛阳市西工区纪委监察委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9)法定代表人印章

(10)承担领导小组职能印章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委公文、案件文书、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财务报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

1印章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印章保管责任人一般由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办公室主任出缺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担任,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转借他人或携公章外出。委内设部室(不含办公室)和派驻机关印章统一由委组织部管理。

2、印章保管责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向分管委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报告,由分管委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责任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第三条 印章使用权限和程序

1、实行核准登记备案制。按照公章使用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后方可加盖。

2、以区纪委或监察委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或联合下文,须加盖区纪委、监察委公章的,按照公文签批程序,经委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加盖。

3、以区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委办公室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加盖区纪委办公室、监察委办公室公章的,按照公文签批程序,由分管委办公室常委(委员)签发后,方可加盖。

4、因资格审查,需要加盖委印章的,提供如下资料并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必要时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加盖:

(1)加盖印章的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沟通函。

(2)被审查单位或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3)被审查单位或被审查人所在街道纪工委、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的廉洁证明。

(4)区纪委信访室、案管室、党风政风室、审理室出具的《西工区纪委监委资格审查表》(样表附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5、委各部室制式性文书加盖纪委、监察委公章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加盖。

6、需要区纪委(监委)或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出具的相关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等文书,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核准后,方可加盖公章。相关文书复印件交委办公室留存备案。

7、需以区纪委、监察委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书,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由委办公室将相关文书复印留存备案。

8、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需出具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事项或其他事项加盖我委公章的,须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登记加盖公章。

第四条 印章使用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我委公章,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纪律、法律严肃处理。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禁止以任何理由,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等文书上加盖委印章。

4、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5、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对印章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由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转借、占用。

2、一车一卡。坚持公务用车加油实行专车专卡,定期对加油和行驶里程进行统计核算,对平均油耗过高的情况作出分析处理。

3、节约高效。驾驶人员应自觉爱护车辆,及时认真检查车辆,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范驾驶,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4、案件优先。纪委监委公务用车使用,优先满足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需要,由委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1、区纪委监委各部室日常工作用车由委办公室调派。部室因公外出使用公务用车的,需提前到办公室领取并《洛阳市西工区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分管常委批准后,由委办公室安排。

2、使用公务车后要及时向委办公室交还,按照《洛阳市西工区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上的要求内容如实登记填写并上交《洛阳市西工区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

3、公车使用期间及交还后,需于每天下午下班前将车辆停放于公车停放区域,严禁乱停乱放、擅自将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停放的,需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 公务用车养护规范

1、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即一辆车对应一张加油副卡,车辆使用人员持副卡加油,加油结束后需向委办公室登记报备加油金额及卡内余额。

2、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副卡加油的,车辆使用人员要在加油前向委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加油,在交还车辆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现金加油不予报销。

3、区纪委监委车辆实行定点清洗、维修、保养。委办公室根据车辆状况,及时明确专人到定点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初步核算维修金额。10000元以下的报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批准后维修,10000元以上的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研究批准后维修。

4、车辆使用人员要随时保持车辆内部整洁。

5、车辆行驶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备,无法自行检修的由委办公室派专人检修。

6、公务用车的报废按照有关要求,由委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司乘人员要求

1、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安排专门司乘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需司乘人员驾驶,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2、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毁、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由使用人承担一切后果。

4、开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5、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条 其他要求

1、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

2、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需用车的部室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其余公务用车一律定点封存停放。

3、不得公车私用和外借

4、严禁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为私人车辆加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纪委监委财务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区纪委监委财务预算拟定、工资津补贴审核、财务收支管理、报销账目审核等工作。财务监督管理小组设组长1名,由主管委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委办公室纪委常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负责人、财务报账员组成。财务监督管理小组要定期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汇报财务工作情况。

第二条 预算。每年第一季度,由区纪委监察委常委、委员对分管部室所需经费、项目等作出初步预算,报委财务汇总,提交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后,报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审核。

第三条 决算。年度决算工作由委财务负责,汇总盘点后,经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后,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汇报。

第四条 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

1、凡需报销的单据,由具体经办人员粘贴票据签字后,交委财务报账员收集后,于报账日提交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审核会签后方可入账。没有经手人,单据不完整、不真实,未附详细清单不得报销。

2、凡一次性消费在10000元以上的事项,须提前报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支出。

3、每月报销清单,按规定程序,经委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大于等于1000元,批量大于等于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设备类。

(2)单价大于5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

(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含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更新、改造、扩建支出。

2、需配置固定资产的,应由各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委办公室按照各部门起草的,经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预算在20万元(服务类10万元)至50万元的数额较大项目,须先向委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后,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和程序办理。

3、委办公室和报账员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4、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6、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分管委办公室副书记和委主要领导。

7、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西工区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标准履行报废手续。一经报废或未到报废年限但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分管委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后,交由委办公室统一保管、处置。

8、因个人原因导致财产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六条 公务接待及差旅补助标准

1、委各部室需公务接待的餐饮、住宿等,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经分管委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原则上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部室用公务卡支付,接待费用报销时携带发票、刷卡小票、相关接待通知、函等,到委财务履行报销手续。

2、公务外出要严格按照交通费标准执行,其中乘坐飞机为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普通火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为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因公外出期间,住宿标准为单间或标准间,在洛阳各县(市)、吉利区的每人每天不高于300元、到省辖市或省外地区的每人每天不高于330元,其余地区参照西财〔2017〕30号文件标准执行。

4、在洛阳各县(市)、吉利区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在洛阳市区外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此费用不再报销;其余地区参照西财〔2017〕30号文件标准执行。

5、在洛阳各县(市)、吉利区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天50元;在洛阳市区外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每人每天100元;其余地区参照西财〔2017〕30号文件标准执行。

6、因公出差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7、因公学习、培训、会议按照上述标准,仅对往返当天发放补助。具体出差天数以文件通知、往返车票(过路费票)时间为准。外出回来后,应及时将所有票据(含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车票、过路费票等)和相关通知文件粘贴后交委办公室财务。

第七条 财务管理其他要求

1、所有须报销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支付后须由经手人妥善保存好发票与银联小票,发票上金额需与实际公务卡消费金额一致。开具的发票必须为正规发票,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手撕票。

2、各部室报销公务支出时,须自行填写报销单据,并按要求粘贴相关票据,每张票据后以及单据封面报销人处,需由经手人亲笔签名,并按照审批流程批准后,交委财务履行报销手续。

3、每月10日、20日为报账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到上班后第一天,其他时间不予报销。

4、外借、抽调、协助上级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申请相关补助时,须由借用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须包含借调日期、从事工作种类、从事工作地点以及是否在借用单位发放补助等内容,并加盖借用单位公章。

5、财务支出报销,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和西工区有关规定、标准、程序执行。 

六、会议制度 

第一条 纪委全会。每年年初召开,传达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听取审议审查批准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各室各负其责。

 纪委常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由纪委常委(委员)汇报上阶段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即将开展的重点工作,集体讨论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案件审理和处理情况。纪委常委会全体常委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负责征求各常委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报书记确定正式议题,并将议题事先分送参会人员

第三条 委委务会。原则上不单独召开,与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按照纪委常委会召开要求执行

第四条 纪检监察系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委办公室负责召集,各街道纪工委书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委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各街道纪工委书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要汇报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纪委常委及各部室主任安排近期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业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召集,分管各部室全体人员参加。各部室要汇报前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委主要领导、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安排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其他会议。各部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各部室负责会场布置、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发放、会场服务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安排、须以纪委监委名义下发会议资料审核等,并按照会议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全委人员要强化组织观念,严明纪律,认真做好重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条 按照分工负责和交办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交办事项汇报制度和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对于日常性工作,要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开展工作,部室负责人向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汇报,班子成员向委主要领导汇报。重要工作部室负责人也可直接向委主要领导汇报但同时要向分管领导告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保密性工作和领导临时指派工作,按照谁交办向谁汇报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交办事项和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要敢于负责,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要按照交办事项渠道,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擅自作主。

 上级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擅作主张处置。

 各业务部室遇有下级部门的请示、汇报情况时,应及时给予答复,超过职权范围的应尽快向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示,重要紧急工作向委主要领导汇报。

 凡领导签批的事项及安排的工作,要及时办理并注意反馈结果。 

第九条 以纪委(监委)名义向区委、市纪委以及上级机关,上报相关表格、总结、工作方案等书面材料的,须由主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字,并报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若报送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报送部门要求办理。 

八、卫生保洁制度 

第一条 各部室卫生保洁自行负责,保证每天早晨上班前清扫完毕,并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的洁净。

第二条 卫生保洁坚持每日清扫。领导办公室文件、杂物和卫生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每日打扫,每周归档和清理一次。

第三条 室内要保持窗明几净、地面干净、物品有序,桌椅摆放整齐,报纸及文件资料固定摆放,办公桌面下、文件柜顶部不准放置杂物,下班前将各自桌面收拾干净人走桌清。

第四条 不得在室内外乱扯电线、网线,不得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污物,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条 涉密及案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严禁乱堆乱放。

 办公室负责对全委卫生保洁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原则上每半月检查1次,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九、公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 收文办理

1、收文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对来文分类逐件登记。

2各部室自行收文,须按照要求登记管理并附呈阅签,送呈相关领导审阅,或交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附呈阅签后,再送呈相关领导审阅。涉密文件,各部室可自行呈送相关领导审阅。

2、呈送主要领导审阅的文件,主要领导阅批后要第一时间反馈给主管领导和业务室负责人进行安排落实,办公室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抓好督促落实。

3、对各类需要呈送的文件要做到当日呈送

第二条 拟文办理

1区纪委全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安排等综合性材料、文件,由委办公室负责起草、汇总、整理、上报;其他部室以委、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室负责起草,委办公室负责审核。

2、草拟文稿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内容真实、观点准确、层次分明、文字简洁。

3、文稿主办部室要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条 发文办理

1、严格签批程序。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委主要领导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签发。

2、严格发文程序。各部室以区纪委监委或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办部室负责起草文稿,经委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送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办公室负责文件校对、内容审查、排版、编号、存档,各主办部室负责印制、下发。 

十、办公用品领取制度 

第一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要遵守节约利用、登记有序的原则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为办公日常用品,如笔、本、打印纸、固体胶、档案盒等非固定资产物品,不包含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三条 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办公用品的须列具取用物品清单,由取用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

第四条 原则上次性取用办公用品总额不得超过200元。

第五条 次性大量采购办公用品的,须由采购责任部室列具取用物品清单,经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六条 办公用品取用人员须亲自到委办公室登记后领取所需物品。

第七条 委办公室为办公用品采购责任科室。因紧急原因,业务部室需要采购专用物品的,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并在委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采购。

一、文印制度 

第一条 区纪委监察委文印工作要遵守节约利用、定点印制、严格审批的原则执行。

第二条 小批量文件、会标、宣传彩页等材料文印在岩石印刷喷绘店、金尚图文设计店印制;大批量书籍等文印,一般在规定机构印刷。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文印地点,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各部室须在文印前主动向委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经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印制。

第四条 小批量文印须由文印责任部室负责人在经手人栏签字;大批量文印须由文印责任部室负责人在经手人栏签字,并由分管常委(委员)和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 小批量文印由各部室自行联系印刷机构印制;大批量文印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后,由委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制。

第六条 文印资料的校对核稿由各部室自行负责,各部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避免因校对错误再次印刷,造成浪费。

因工作需要新制定的其他内部制度,及时补充到本制度汇编。须单独印发的,按照公文办理制度执行。委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汇编的解释。

 

附件1  

                     固定资产申请表

申请部室:                              申请时间: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用途


采购方式

直接购买 / 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 其他方式

科室负责人意见


财务管理委员会意  见


主要领导意见


说明: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须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财务监督管理小组批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须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经财务监督管理小组会商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附件2

西工区纪委监察委请销假审批单

所在部室:                    时间:       

姓    名


职   务


请假原由


请假时间

( 月 日 月 日)

共  天

工作是否移交


工作接收人


分管常委意见


主管副书记意见


委主要领导意见


销假情况

销假人签字


销假时间


请销假参照规定:

1因私需请假(含公休、因病)的,区纪委、监察委全体工作人员需由本人提前履行请假手续,3天(含)以内的经主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需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向委办公室报备。遇突发或紧急事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及时向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报告,并向委办公室报备,事毕完善相关手续。

2请假或外出期间,提前安排好工作移交,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3、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须在2天内向委办公室销假。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的,需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到岗后需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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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西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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