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集体土地承包太任性 一朝身陷囹圄法不容 ——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下沟社区原党委书记、 主任汪新立违法案例
2021-10-13 09:37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

【基本案情】汪新立,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工区红山街道下沟社区三组居民,党组织关系在下沟社区沟东党支部。

2016年1月28日,时任下沟村村委委员的温长法伙同村党委书记、村主任汪新立、监委主任张同川等人,以解决该村要清理垃圾山的集体土地为由,违反规定,私自决议将下沟村西41.625亩集体建设用地以仅每年3万元的价格租给温长法30年用于建设厂房,远低于当时该村周边土地每亩每年2000元的租赁市场价,造成村委租金减少240余万元。后温长法、李运通支付30余万元用于上述地块的垃圾清理、平整等,之后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出租获取利益,温长法等人以租为名侵占大量村集体财产。

汪新立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7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刑终111号刑事判决书,汪新立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10月16日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新立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警示】

一、独断专行、擅自拍板。《西工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制度》中明确规定: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用途及产权的性质。不论是垃圾山还是荒山荒地,都属于集体资源,其性质均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决定权由集体决定,本案中汪新立等3人,在对41.625亩土地进行出租时,没有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而是私下商议决定,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出租,严重违反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全区各办事处,特别是洛北、红山两个单位,要对照《监督制度》对辖区“三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管,做到家底清、管理严、措施细,严防集体“三资”流失,切实保障辖区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违法乱纪、心无敬畏。从近几年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及我区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看,基层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随着任职时间的增加,逐渐自我膨胀,家长作风严重,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任性妄为甚至触犯党纪国法而不自知。汪新立违法时担任下沟村党委书记、村委主任,作为“当家人”“领头羊”,本该把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全村人的共同富裕作为任期职责,但其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丢掉了一名村干部的理想追求,把手中权利当作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偏离了人生的正确航向。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以此案为警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突出“关键少数”,以严的纪律、严的规矩、严的要求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真正把那些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好干部选拔出来,让那些私欲膨胀、心无戒惧的党员干部受到惩处。

三、把关不严、监管弱化。从近年来查处的村组“三资”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看,还存在有街道审批注重书面材料、实地调查核实少,发现问题不敢触及矛盾、不愿深入调查等问题。农村“三资”是基层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石与动力,红山、洛北两个办事处要在日常监督监管上下真功、出实招,引导督促各村(社区)立足各自实际,充分发掘发挥集体“三资”的引领力和带动力,为集体经济发展持续注入新鲜活力;要加大对集体“三资”特别是土地、门面房等资源的监督监管力度,对于发现的各类违纪违法现象敢于说“不”,敢于深查彻查,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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