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全红,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山东烟台人,大专文化,1976年12月参加工作,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军入伍;1981年1月到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1989年10月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1993年8月调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员,2002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任监所科科长,2006年8月,享受副科级待遇,2019年6月任四级主任科员至今。
经审查,姚全红存在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犯罪和涉嫌受贿犯罪。
一、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犯罪
2002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姚全红任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负责河南省洛阳监狱的驻所检察工作,具有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2004年5月,姚全红受在押服刑人员家属符洪喜请托,帮忙将其外甥高寿江从三门峡监狱调至洛阳监狱服刑。在调监过程中,姚全红违反押解规定,违规参与罪犯押解。之后,姚全红给洛阳监狱有关监管人员打招呼,要求给予高寿江照顾,并组织饭局宴请监狱、法院等相关人员疏通关系,致使高寿江在2005年1月获违规减刑一年六个月。
二、涉嫌受贿犯罪
2004年5月至2006年9月期间,姚全红多次收受符洪喜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000元。2006年下半年,姚全红以曾在符洪喜外甥办理调监、减刑等方面提供过帮助为由,以其妻子治病用钱的名义向符洪喜借款3万元,符洪喜为表示感谢,以此机会送给姚全红3万元。后该笔款项未予归还。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2006年《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一、给予姚全红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科员);
二、追缴违纪违法资金42000元。
【案例警示】
一、私字当头,任性用权。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职责包括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及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姚全红在担任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期间,对岗位职责本应十分清楚,但其在受到请托时,把肩上职责抛之脑后,不仅在调监过程中违反押解规定,违规参与罪犯押解,还主动组织饭局宴请相关人员疏通关系,致使高寿江获违规减刑一年六个月。究其原因,是姚全红权力观不正,把权力当作人情“贩卖”,任性用权导致公平丧失,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事隔二十年之后,他依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在关键岗位、拥有执法权的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深刻反思,切实公权姓公,一分一毫也不能用来谋私,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受贿索贿,利令智昏。如果说符洪喜以感谢为名给予姚全红的好处费是“投桃报李”的话,那么姚全红以妻子生病为由“借款”3万元则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姚全红从部队转业后,一直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工作,更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法用法、知纪守纪,但他却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自身价值观、利益观、金钱观的改造,丧失了敬畏意识、自律意识,从“收”到“要”,最终滑入违法犯罪深渊,最终在退休的年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一生的辛苦付出化为乌有,可谓追悔莫及。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当官发财两条道”的原则底线,时刻做到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绝不能在各类诱惑面前失了分寸、乱了阵脚、打了败仗。
三、监管缺失,影响恶劣。执法者是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作为一名执法监督人员,本应公正履行职责,捍卫法律的尊严,姚全红知法犯法,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执法队伍的形象。姚全红违法事实也暴露出检察院在对人员管理、教育、监督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全区政法、执法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多措并举解决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问题。要加强思想教育,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集中学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监管;要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理要求,用严格的管理和严肃的纪律约束执法人员行为;要严格追责问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让执法者不敢权力任性,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在我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