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驾车不文明 难买后悔药 ——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第三党支部党员霍键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2023-09-19 11:58 来源: 西工区纪委监委

基本案情

霍键,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大专文化,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职员,党组织关系在洛阳中央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第三党支部。

经查,霍键存在以下违纪违法的问题。

2020年9月24日22时许,霍键驾驶豫C0000X号牌小型客车沿九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桂圆路口时,撞住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才,造成刘某才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霍键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6月2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2021)豫039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霍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霍键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本应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触犯国家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西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霍键开除党籍处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案例警示】

一、驾车不文明,亡人空追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文明交通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霍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有着多年驾龄,本应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却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反映出霍键在日常驾车中安全交通意识淡薄,缺乏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应有的珍惜和尊重,最终酿成大错,两个家庭因此变得不完整、不美满。全区各级党员干部要时刻谨记维护交通安全是每名共产党员、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要不断提高个人道路交通能力,养成文明行车、文明避让的良好习惯。    

二、习惯未养成,祸患已不远。有些驾驶员交通违法并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明知故犯,对遵守交通法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反观此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霍键驾车致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霍键在行车途中遇行人不避让、不减速,一方面是对安全交通意识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彼此让一让,路宽心更宽”“速度诚可贵,生命价更高”“红灯绿灯灯灯是令,直道弯道道道小心”——文明交通是我们每名公民应当谨记于心的基本出行规则,作为党员、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执行相关规则,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霍键驾车撞上走在人行横道上的刘某才,没能做到及时避让且造成刘某才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行为标准背道而驰,最终被开除党籍,却也是悔之晚矣。全区各级党员干部要以此案为警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公德心,时刻把“安全第一”放在心上,时刻谨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具备的行为准则,坚决杜绝一切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

三、教育不深入,监管有“盲点”。行走时的一次走神,过马路时的一次侥幸,开车时的一次违章,仅仅是一次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一个生命转瞬即逝。纵观此案的发生,不仅是霍键自身的问题,也反映出其所在党支部对党员日常安全意识的教育引导不足。管党员不能出现“偏科”,在加强思想、工作、学习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安全教育。全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案,切实加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及辖区普通党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出行、守法出行和安全出行,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积极配合支持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整治等有关工作,积极参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形成文明交通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 lyxi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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