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督查工作,形成督查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围绕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以决策督查为基础、专项督查为重点,深化督查调研,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上级机关和本级常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督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报告督查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督查结论。
2、质量效率原则。督查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办事,经批准才能立项,经授权才能督办,经审查才能了结。坚持全过程督查,注重督查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折不扣落实上级领导和机关批示精神。
3、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督查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第二章 领导机制 工作机制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督查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县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督查工作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分管。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委局各职能室按时完成督查任务,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 督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相结合。办公室、干部室、信访室为委局督查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向承办单位交办督查事项,督促检查其按要求完成;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结果。
办公室负责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信访、案件除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决策和工作部署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进行督查调研。干部室负责对全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委局各室任务完成、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信访室负责对本机关收到的信访件、其他机关移交的信访件和领导要求信访室办理的批办件,进行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和案件线索,经委局主要领导签批,由信访室登记备案后按分工分别转送有关室,由各牵头室依程序承办或立项督办。办结后由牵头承办单位以县纪委、监察局或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委局各室及各基层单位接到由办公室、干部室、信访室交办的督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写出办结情况报告,按原交办渠道反馈,由办公室、干部室或信访室上报。
第八条 办公室、干部室、信访室建立统一台账,登记督查件及其办理情况;建立统一督查信息资料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各督查牵头单位对收到的领导批示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中共嵩县纪委、嵩县监察局督查事项呈批表》,报领导审批后立项。决策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县纪委全会、常委会议精神和委局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立项。
2、交办。督查事项呈批表一经委局领导批办,即进入督查程序。督查牵头单位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呈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需要报送结果的应提出时限要求,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属于案件线索核查类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属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3、承办与转办。承办单位(室)接到《呈批表》后,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向本单位(室)有关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室)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下级单位办理,进行二级督查。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和时限,对督查事项逐条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4、催办。督查事项《呈批表》发出后,督查部门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在办理期限前,通过电话或发出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如无法按期办结,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5、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督查报告应坚持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上报。报告必须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事项的定性及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及经验教训等。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报告办理情况。
6、审核。交办单位对办结报告要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第十条 督查工作方法
1、电话督查。一般性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
2、发函督查。对于重要的或超期未结案的督查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3、现场督查。对重大复杂的督查事项,派员到承办单位通过听取意见、审阅案卷、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查。
4、约谈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经督查未能办结的,约请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办结。
5、会议督查。对带有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别复杂需要协调的督查事项,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县纪委办公室定期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办理质量差或超过时限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