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上、下班。机关工作人员无论因公或因私外出,都要给办公室打招呼,并自觉在“干部职工去向公告栏”随时调整个人去向信息,以便办公室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坚决防止制度流于形式。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病、事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机关副科以下人员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室主任批准;请假1-3天的,由主管常委批准;超过3天的,由主管书记批准后,交干部室备案。各室主任请假由主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各常委请假的,由县纪委书记批准。所有请假必须填写机关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特急事情事后补办请假条)。办公室年终做好请销假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请病假三天以上要附诊断证明。
3.机关应保障工作人员休息的权利,工作人员的公休假,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公休假可以一次或分两次安排,但总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休息日,平时加班的应合理安排调休时间。当年病休超过两个月、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得享受年度休假。机关副科级以下人员年度休假,应先填写《县纪委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如实填写休假事由、地点、休假期限(起止时间),经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主管常委批准,所填《县纪委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送交干部室备案;各室主任的年度休假,由主管常委、副书记批准;各常委的年度休假,由县纪委书记批准。休假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应说明延长原因由室主任或主管常委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干部室。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追究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急事处理事后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2.全年旷工累计超过7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扣除正常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均取销本人年终评先资格,每旷工一次记一次过错,连续旷工三次以上记较大过错一次。
3.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病假连续在2个月以上的,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
4.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依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5.在上班期间下棋、打扑克、网上聊天、打游戏、听音乐、看股市的记过错一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记过错一次。
6.机关各室主任要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科室人员因违反劳动纪律累计被记过错三次以上,或二次以上未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室主任承担连带责任记过错一次。
7.受记过错三次以上的人员,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做书面检查。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