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遵循依纪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监管并重、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坚决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制造传播政治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不彻底、搞变通、打折扣的; 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邪教行为的。
第四条 不依纪依规依法履职,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作日午餐饮酒,打听案情,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的;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人事安排、司法活动的。
第五条 违规收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纪检监察干部的职权影响谋取私利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以收藏和交易的名义变相行贿受贿的。
第六条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摆架子、耍威风,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污言秽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搞“小圈子”行为的;与婚外异性非正常交往,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实施家庭暴力,拒绝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义务行为的。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签订廉政承诺书。每年初,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集中签订廉政承诺书;办案人员,在办案前根据规定签订廉政承诺书,实行一案一签。
第八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重大事件,依照管理层级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备。
第九条 开展明察暗访。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线路、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条 逐级谈心谈话。即县纪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纪委常委与分管的科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乡镇纪委书记,科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乡镇纪委书记与分管成员之间,一季度组织一次谈心谈话,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进行提示警醒。
第十一条 开展廉洁家访。县纪委监委领导和干部监督室人员组成若干组,每组每月至少到3户纪检监察干部家中走访,听取家属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加强对纪检干部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的监督。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处理方式及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有关问题,按照“四种形态”分类处理,根据情形分别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停职检查直至调离纪检监察系统,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县巡察机构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汝阳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