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三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
第二章 规范要求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及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
(六)帮助别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泄漏工作秘密,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七)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八)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十一)不讲诚信,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签订“八小时以外”自律承诺书。每年初,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集中签订“八小时以外”自律承诺书。
第八条 建立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遇有重大事项和因私、重要节假日需离开汝阳县行政区域,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并填写假期行程计划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于干部监督室;假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假期行程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于干部监督室;干部监督室将对干部报备的行程进行抽查核实。
第九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68236880),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建立明察暗访制度。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线路、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视频查岗制度。由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监督室和党风政风监督室组织实施,通过钉钉视频会议的形式,按照委领导分管协作区对委机关科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纪委随机抽取人员进行不定时视频查岗。
第十二条 建立廉洁家访制度。县纪委监委领导和干部监督室人员组成若干组,每组每月至少到3户纪检监察干部家中走访,听取家属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加强对纪检干部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章 处理方式及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有关问题,按照“四种形态”分类处理,根据情形分别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停职检查直至调离纪检监察系统,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