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纪〔2021〕10号
关于给予张智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张智军,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199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1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任原郊区古城乡副乡长,2000年10月任原郊区、洛龙区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年1月任洛龙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09年9月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区建设局局长,2010年6月任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6年5月任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2月任区住建局主任科员,2019年6月至今任区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经审查,张智军同志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21年2月9日下午,石材经销商杜某某与张智军电话联系,两人约定在政和路小背篓酒店附近见面。17时许,杜某某、张智军分别驾车至该酒店前碰面。杜某某将一件五粮液白酒及两条中华香烟放入张智军所驾车辆后备箱内,后双方各自离开,张智军将收受的上述烟酒搬回家中。经查,在张智军担任区住建局局长期间,杜某某因工作关系与其相识。为与张智军搞好关系,杜某某在春节前夕向其赠送上述烟酒。2月25日,张智军将收受的烟酒折价7200元上缴至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张智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2021年3月19日研究,决定给予张智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洛龙区纪委、洛龙区委等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洛阳市洛龙区纪委
2021年3月19日
主送:区委组织部(4份)、区住建局党组(1份)。
抄送: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1份)。
发: 张智军。
中共洛阳市洛龙区纪委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