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纪委监委保密工作制度
2020-11-06 19:19 来源: 吉利区纪委监委

中共吉利区纪委   吉利区监委

保密工作制度

 

一、为使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保守工作秘密,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设保密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的保密学习和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三、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

四、机要文件、举报信件,由专人接收登记。

五、不泄露、不打听案情等有关秘密。

六、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案件卷宗内容和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七、不在非保密电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邮箱中记录、传输、存储涉密事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涉密事项。

八、外出开会、出差或进行社交活动,不得随意携带有秘级的文件,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区纪委监委保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九、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新闻宣传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纪检监察秘密。

十、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将案卷材料、秘密文件装入文件柜并上锁,不准将案卷、文件随意放在办公桌上。

十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密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绝密文件禁止带回住所。

 

十二、各部室人员应注意按规定做好各种文件的密级划分管理工作。

 

 

 

 

 

            中共吉利区纪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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