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严格全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确保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取得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纪委监委组织实施,监督对象是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社区“两委”班子及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坚持人、事同步监管,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坚持注重日常监管,实行监管常态化;坚持权责一致,强化问责追究。
第四条 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组织学习教育,及时掌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项规定。要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纳入领导班子学习、干部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之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教育。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在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经过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除临时紧急事项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
第七条 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社区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主要包括:
(一)事前报备。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社区要提前将拟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时间、议题等,告知纪(工)委书记、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组长、社区监察组组长备案,并安排其参加集体决策会议。
(二)事中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主动安排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社区监察组对关键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社区需报备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有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2、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改革方案和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3、涉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问题的决策、决定;
4、事关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的决定;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措施等重要事项的研究与决定;
6、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事关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及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2、公开选拔、招考(聘)工作人员;
3、对工作人员的重大表彰奖励或纪律处分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
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比选、招投标、政府采购,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特殊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租赁、交易,增加或变更固定资产,以及大型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买、处置,重大活动的安排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使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包括国家转移支付资金、政策扶持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用资金,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重大捐赠、赞助,以及规定应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大额财务支出和分配资金等。
第九条 乡(街道)和区直单位(部门)、社区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报备方式:
(一)报备形式规定。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关单位都应当把有关事宜以书面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相结合方式向纪(工)委、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社区监察组(大额资金使用需填报《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情况登记备案表》、重大事项需填报《重大事项情况登记备案表》)报备。在报送书面纸质材料时,须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备期限规定。1.对重要人事任免情况,应在议事决策前5个工作日报备;2.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议事决策前3个工作日报备。
(三)报备结果运用。纪(工)委、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社区监察组仅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进行廉政提醒,备案事项经审议签字后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社区“三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第十条 乡(街道)纪(工)委、区直单位(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社区监察组等纪检监察机构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参加相关会议,开展现场检查监督;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及相应台账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单位就有关监督事项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督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停止违规行为;
(五)会同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乡(街道)、区直单位(部门)、社区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决策办理,对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和越权决策的;
(四)不接受、拒绝接受或者规避监管的;
(五)泄露决策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正确认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采取不正当方式拉拢监管人员、掩盖问题或逃避监管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乡(街道)纪(工)委、区直单位(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社区监察组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监督纪实档案,乡(街道)纪(工)委、区直单位(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季度将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报备情况汇总上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乡(街道)纪(工)委负责每季度汇总社区监察组“三重一大”事项报备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
(二)发现相关单位在研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乡(街道)、区直单位(部门)、社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估本地、本单位(部门)政治生态以及巡察、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