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探索
2018-08-10 10:18 来源: 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2017年以来,栾川县纪委监察局共查处99件农村基层“微腐败”案件,党纪处理24人次,主要表现形式有: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国家各项资金,违反群众纪律、侵犯群众知情权,挪用专项资金、用作他途,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群众等方面。从总体情况来看,农村涉农资金尤其是专项资金,在基层经常被村干部以各种理由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对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如何管控,预防控制“微腐败”,栾川县纪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是多管齐下,明确重点拓宽监督渠道。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工作要求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思路,利用“制度+科技”手段,开发了“阳光栾川”村务公开微信软件。软件建立预警机制和公开环节的监控机制,每月8号系统对7号前没有将“三务”公开情况进行上传的村进行预警曝光,监督部门可以查看村和乡镇之间的上传和审核环节来确定责任人,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重点紧盯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开发等环节,聚焦扶贫资金发放中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整治扶贫领域中的“微腐败”。按照市纪委“四查四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栾川县纪委严查“四查四促”专项行动中的“微腐败”。在涉农资金方面,县纪委重点对危房改造资金、整村推进资金、到户增收资金、异地搬迁资金、低保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14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下发了方案,明确了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等7个单位为重点单位,围绕农村监督“最后一公里”如何畅通等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在查吃拿卡要方面,县纪委与机关相关部室、县委巡察办建立联动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在县属媒体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吃拿卡要的问题;在查懒政怠政方面,明确了110联动中心、县信访局、县政府督查室、县行政服务中心为责任单位,及时发现和移送懒政怠政方面的问题线索机制;在查村务公开方面,明确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为责任单位,确定了村务公开及县直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内容,修订了乡镇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月巡查制度,强化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二是找准切入点,强化执纪审查力度。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扶贫民生领域、农村“三资”管理、农村土地征收、“四风”问题治理、强农惠农资金的发放这五个方面,把好初信初访关,对一般性上访问题,能协调解决的当场协调解决,确需进一步调查的,一般要求三个月之内必须办结;对实名举报件,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并督促承办部门做好对上访人的反馈工作;对问题复杂,久办不结的,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包抓督办,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度。栾川县纪委还对上级转办件、县纪委本级受理、县纪委转相关乡镇单位交办件等问题线索进行排查起底,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规范收集、移交、受理、处置等程序,确保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举报件受理一起、核查一起、处置一起。

三是成立协作区,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把从严查处“微腐败”的压力传导到乡镇和部门、责任落实到基层。栾川县纪委将全县15个乡镇和69个县直委局划分成3个办案协作区,由县纪委三个检查室负责指导各自协作区的案件查办,既保证的案件的质量和进度,又传导了压力,同时还整合了案件查办的力量。

二、产生“微腐败”的原因

农村党员干部产生“微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主要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外因主要是整个社会的不良风气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等。因此,积极开展农村反微腐工作是农村开展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

1、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身修养不够,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素质决定一个人的思路和行动,农村不少村干部缺少对国家政策的全面认识和了解,往往只凭经验办事,触犯了党纪自己都不知道,农村工作经验丰富,法律法规意识不足。在2017年处理的农村党员违纪案件中,有很多就是因为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挪用资金并没有用作他途,而是用于村里公益事业或者是用于其他生活困难群众,于情于理这些村干部都是一心为工作,为村的整体发展,但确实是违反了党纪。

2、存在“官本位”思想。在农村,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掌握着绝对的权力,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就会出现权利的失衡,矛盾问题也会越来越多。

3、农村基层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问题是农村基层问题的多发之源。自2008年成立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来,农村基层的财务管理日趋完善,但在一些乡镇和农村,还经常出现财务不公开、不透明,一些三委班子搞暗箱操作,侵犯群众的知情权。财务管理混乱,手续不全,还经常出现开支白条入账、账外账等问题。

4、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农村党员干部“微腐败”问题上,大多数群众都对此问题持暧昧态度,不想多管事,或者认为这些行为合理,群众的纵容直接导致了“微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监督利剑不可失,群众力量最关键。

三、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意见建议

1、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党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在干好工作的同时,也要兼顾不违反党纪国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农村的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在基层的直接实施者,他们就是党和国家在基层的直接代言人,村干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基层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满意度,也决定着群众的幸福指数,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综合素质迫在眉睫。

2、加强对“微腐败”的惩治力度。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国家在“打虎”“猎狐”的同时,也开展着“灭蝇”的行动,很多村干部就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犯了党纪国法。

3、充分发挥农村监委会的作用。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后患无穷。充分发挥监委会的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畅通监督渠道,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权力的监督中来。

4、加强对农村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真正做到“乡财县管、村账乡管”,做到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使群众对村里的开支一目了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四、“村霸”及宗族黑恶势力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打击“村霸”及宗族黑恶势力和治理基层“微腐败”结合起来的意见建议

(一)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家族势力,染指操纵基层选举,参与基层政权;二是策动基层村干部对企业吃拿卡要,牟取个人利益;三是对群众态度生硬,“不给好处不办事”;四是操纵群众、煽动民情民意,对抗政府决策等。

(二)形成原因

一是存在个别基层组织人员为“村霸”充当保护“保护伞”的行为。“村霸”肆无忌惮,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很多时候是因为“上头有人”。二是基层组织弱化,面对很多民间纠纷,不愿管、不敢管;而一些村民法治观念淡薄,面对不法侵害多数群众选择忍气吞声,助长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同时也造成执法、司法部门无从了解相关犯罪行径,无从查办和治理。三是一些地方基层“三委”班子选举制度不健全、不透明,“村霸”拉票、贿选,或为当选“两委”而拉拢已形成气候的“村霸”、宗族势力,从而沦为其欺行霸市的爪牙。四是部分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教育水平跟不上,产业发展不足,许多适龄青年无业可就,很容易蹚入“村霸”浑水。

(三)意见建议

一是要加强检察、纪检监察、公安、社会综治的协作配合力度,扫黑除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尤其要突出打击为其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二是要发挥检察职能,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换届选举机构共同维护好“三委”换届工作秩序,积极有效预防各类干扰、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杜绝“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操纵选举。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壮大农村社会治安力量。四是加大宣传,及时曝光查办的典型案例,向群众展示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成效。同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制观念,促进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 Copyright@2008-2013 中共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洛阳市监察委员会版权所有
  • 豫ICP备05009955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号
  •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