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廉政谈话,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手段,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载体,是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扼杀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有效方式。为了解全区廉政谈话工作开展情况,近期,吉利区纪委调研组到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档案局、康乐街道等10家单位,通过问情况、查资料等方式对廉政谈话开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实践
2017年,吉利区纪委为解决责任空转虚化、落实不力的问题,根据上级纪委文件精神,启动了夯实“两个责任”的强基计划,向全区印发《吉利区全面深化“两个责任”做好十七件事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各单位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要抓好三件事,即“每年至少对班子成员(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2次专题廉政谈话;了解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班子成员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明确要求;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随后,区纪委又将《方案》中规定的十七个动作进一步细化为36个标准化分解动作,实现了易操作、易实施、易监督的“三易”标准。2017年以来,区纪委均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内,并将检查结果运用到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
二、存在问题
本次调研的10家单位中,有4家没有开展廉政谈话,占比40%;在开展廉政谈话的6家单位中,有4家是专题廉政谈话,2家为非专题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的为5家,采取“1对1”谈话的仅1家。每年开展1次的有1家,每年开展2次有5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管区领导带动作用不足。该次调研的10家单位,分别由5名区领导分管,存在着向分管单位责任传导压力不够、谈话形式单一等问题。通过向10家单位负责人谈话了解,他们每年均参加了分管区领导组织的述责述廉活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但没有会议记录。分管区领导与他们进行的“一对一”谈话,谈话方式不规范,也没有形成谈话记录。
(二)单位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扎实。经查阅会议记录和谈话了解,部分党组织对廉政谈话重视程度不够,未就廉政谈话开展进行专项安排部署,如司法局、档案局等4家单位没有开展廉政谈话;有的党组制度执行存在打折扣现象,如财政局、人社局等5家单位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集体谈话主要为讲课式、会议式等传统方式,不分层次,不分对象,整个单位一起谈,谈话提醒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谈话关键节点抓的不全面,谈话主要集中在节假日前、民主生活会等时期,没有系统地针对谈话对象可能存在的廉洁心理变化进行提醒教育,也没有抓住可能对谈话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有时就事论事,没有突出红脸出汗,也没有触及思想根源,达不到入耳入心。
(三)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区纪委开展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中对廉政谈话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专项开展过监督检查,在向各单位反馈问题时没有把廉政谈话作为重点问题专门提出;对未开展廉政谈话的单位,没有通过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发建议函等形式进行推动。各派驻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对各单位廉政谈话情况日常监督重视不够,工作重心仍然放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及其他违纪问题的监督上,对廉政谈话事前监督不到位。
(四)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不够充分。区纪委虽然将廉政谈话开展情况纳入了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但没有单独计算分值,考核存在不细不精现象。对各单位廉政谈话中提到的问题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虽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建立台账,但持续跟踪监督力度不够,也没有将整改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导致“一谈了之”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增强谈话的主动性。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要从思想上对廉政谈话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纪委要严格落实好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好廉政谈话。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增强谈话的规范性。严格区分谈话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谈话,县处级干部带头,进一步落实好每年2次专题廉政谈话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一对一”开展日常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 “一对一” 开展廉政谈话。进一步强化廉政谈话效果,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随时开展问题性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提升谈话的实效性。要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对廉政谈话活动开展日常监督,对出现的不开展廉政谈话、以其他会议代替廉政谈话、廉政谈话不规范、走形式等问题要紧抓不放,定期组织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立整改台账,加强持续监督力度,杜绝出现“只检查不整改”现象出现,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严肃问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依据,对考核落后的在全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