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党内监督,改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2017年下半年,我市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实行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积极探索派驻机构发挥监督执纪职能的有效途径,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扰。
一、派驻机构当前的工作状况
自2014年派驻机构初步实现“三转”以来,驻在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上得到重新回归,对所在单位管理职能准确定位、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以“自家的孩子自家管教”主人翁意识,有力地推动了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也使派驻纪检机构退出了众多原不属于本职范围的牵头、分管工作,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履行监督职责主业,派驻机构迅速转变职能和适应新任务。在转变观念上,一改过去曾有的“端人家的饭碗”“虚于监督、弱于监督、疏于监督”等问题,转而主体意识上回归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长于监督”。在转变方式上,一改过去曾有的派驻机构“包打天下”,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牵头推进重点项目等乐此不疲地“种他人田”、致使纪检职能发散的问题。几年来,随着市委和市纪委对派驻机构改革的步伐,各派驻纪检组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结合驻在部门实际落实好“两个全覆盖”,为实现“两个为主”确立权威,真正地把市纪委赋予的“三转”职能做好做实,以实实在在的纪检工作成效为大局服务、为全市添彩。
二、派驻机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派驻机构的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完善,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正气、不廉洁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从形式上、内容上转为更加隐秘的方式继续违规违纪。同时,派驻机构受人财物等客观因素的局限,也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创新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中央提出八项规定精神以来,派驻机构在纪委的领导下,通过狠抓四风、警示教育、监督巡查、纪律审查等工作抓手履行主业,通过严厉举措持续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而,随着对原有的廉洁、腐败问题的整肃,个别派驻纪检干部逐渐产生了松懈麻痹思想。一是仍习惯于市纪委布置什么工作就干什么的“等靠要”的模式,纪检工作规定动作基本做到位,而“自选”动作不太多。二是积极进取的信心和动力受限,个别派驻纪检干部感觉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市纪委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这就决定了在更多的方面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三是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在不同阶段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认识不足,如何研判行贿与受贿转入的隐秘方式,怎样逐步消除四风问题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对那些在新《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仍采取恶意规避打“擦边球”的现象与行为如何防范和纠正等,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监督方式不多。一是监督的方式上。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遇事不敏锐,使纪检工作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低水平运作层面,缺乏实招和高招。二是监督的方法上。实体监督开展的较多,程序监督开展的较少;事后监督开展的较多,事前监督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督的较多,全程监督的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
(三)执纪手段有限。对于平均只有3人的纪检组,在日常开监督执纪问责等常规工作的同时,对重要信访件或多个信访件的查处就有些力不从心。加之与被调查对象熟识、没有合适的谈话场所,信访谈话时的氛围势必缺乏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以派驻机构名义向相关单位、人员去调查了解取证,远远不如市纪委各纪检监察室的影响力大,调查手段有限。
三、注意处理好五大关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对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必须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由“同级监督”向“上级监督”转变,增强派驻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也带来派驻纪检机构与监督驻在部门日常工作接触少、活动参与和信息交流少等问题。这就要求派驻纪检机构要转变观念,既要突破原有的“一口锅吃饭,关门一家人”的观念,又要避免“世间皆浊物,唯吾一门清”的想法,要自觉理顺好与驻在监督部门及班子成员的关系,积极融入到驻在部门的重大业务工作之中,加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沟通交流,自觉寓全面从严治党于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中,寓监督执纪问责于驻在部门各项重大业务工作之中,妥善解决好派驻机构监督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存在的“两张皮,空对空”的问题。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主体”与“监督”的关系。纪检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的派出机构,首先是接受纪委直接领导,核心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要把工作着力点从过去大包大揽、包办代替转变到对驻在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要把工作的重心更多地放在加强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情况沟通和工作建议上,放在加强与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作,紧盯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部位和环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上。
三是要正确处理防控与执纪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预防监督机制,其最高境界是增强党员干部“不想腐”的自觉。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教材,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创新党风廉政教育具体实践形式和方式。督促驻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特别是对涉及到人、财、物以及金融信贷、工程建设、土地拆迁等重大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要坚持防控与执纪相结合,以防控为主;事前监督与事后执纪相结合,以事前监督为主。扩大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覆盖面,提高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函询等形态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四是要正确处理制度与落实的关系。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是一件新生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搬。特别是目前已出台的派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指导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要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和制度,转化为实用面广、操作性强、量化度高的具体监督执纪问责路线图,更多的仍有待纪检组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现阶段纪检组来讲,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紧盯“关键少数”遵守六项纪律八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部位管理制度拾遗补漏,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和家庭等方面的监督方式,畅通舆情民意举报受理反馈渠道,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善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制度和机制等已成为纪检组工作的重中之重。
五是要正确处理任务与能力的关系。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的纪检人员基本都由各驻在单位原纪检人员调整而来,虽然对党纪党规理论和监督执纪工作有所了解和掌握,但不可避免地普遍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上存在不同的弱项和短板。因此加强派驻机构纪检监察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已是势在必行的任务。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加强理论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要大力选调那些通理论、懂法律、精审计、善文案的人才充实到各级派驻纪检监察队伍中来。(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