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新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03-22 10:55 来源: 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时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进入新时代后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和基础性作用的崭新法律。

《监察法》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决心。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定位,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这都体现了党和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腐败的决心。

《监察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监察法在监察对象上,把行政监察的“小监察”变成国家监察的“大监察”,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形成了反腐败合力。过去的国家监察体制机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有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监察委的设立,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好务。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性质。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决不是司法机关,这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监督对象和内容增多了,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的职责权限。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此同时,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法》严格了监察委的监察程序。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对留置调查措施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同时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监察法还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监察权力被滥用。

《监察法》体现了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洛龙区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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