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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上午在唐山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11月13日上午李真在河北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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