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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关于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通知,称由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仍不服,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决定。据悉,这是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被媒体称为全国"行政许可第一案"。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10月11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律师法能否"覆盖"商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撤销"商标代理行政审批"是否包括撤销"企业注册登记"?中国是否单方面开放商标代理服务市场?仍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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