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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


王怀忠系安徽省原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杨晓明、相坤等人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先后4次索取倪超、李洲等人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2003年12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2月12日,王怀忠被执行死刑。王怀忠是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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