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有哪些?
(1)纪律检查机关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2、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如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检举、控告、申诉。即根据党员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根据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对本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4、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1)应依法依规逐级反映问题,不得组织参与集体上访。
(2)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3)遵守党的纪律、法律、法令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4)接受组织和接访人员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5)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或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